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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2017-00015
  • 生成日期2017-10-20
  • 文件编号响政办发〔2017〕105号
  • 发布机构
  • 公开形式网站,文件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期长期有效
  • 组配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
  • 体裁
  • 内容概述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政务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响水县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和中介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政务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响水县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和中介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政务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响水县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和中介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会,工业经济区、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县各部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省市属驻响各单位:

    现将县政务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国税局等五部门制定的《响水县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和中介服务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20

响水县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和中介服务实施办法

 

响政服〔201718

2017822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完成”,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意见》(响发〔201730号),现就优化开办企业流程和中介服务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整合办理环节

    1.进一步规范企业办事流程,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企业注册登记两项业务整合为一个环节,合并办理;企业公章刻制备案和刻制公章两项业务由县公安局整合为一个环节,合并办理,涉及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由县政务办负责协调;税务部门定税种、补录信息和发票领购由县国税局整合为一个环节,合并办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企业注册和县公安局公章刻制及备案两个环节实行联动,并联办理。

二、精简提交材料

2.企业经办人员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7份材料,分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财务人员、联络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将涉及刻制企业公章及备案所需的委托申请书和银行开户委托书等所有委托事项整合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形成一式四联格式化材料,每一联需要签字、指印、盖章确认,市场监管局留存第一联。

4.刻制企业公章及备案,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供刻制公章部门或中介进行勘验,以便完成备案,委托申请书使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第二联,不得要求企业经办人再提供其他材料。

5.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第三联)3件材料,申请书及告知书由商业银行提供格式化材料,企业经办人需签字确认。

6.税务部门认定税种、补录信息和申购发票,由企业经办人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中的《新办企业套餐》一站式申请,税务端即时批复,无需提供其他任何资料。

三、规范中介服务

7.县公安部门向社会公布符合刻制公章及备案资质的刻制单位名单,符合刻制公章及备案资质的刻制单位应配备高拍仪。县公安部门会同县政务办择优选取2-3家的公章刻制单位入驻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委托公章刻制单位进行公章刻制备案的,只需向公章刻制单位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第二联,由公章刻制单位通过高拍仪直接对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进行扫描上传,完成备案,公章刻制单位不得要求企业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代理人复印件等材料。

8.积极鼓励企业采取“不见面”审批(服务)方式办理发票领用,通过自主网上申请快递配送方式申领发票或者自行到24小时自助终端领取发票。

 

附:原文[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