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校《关于收取学生住宿费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和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实行并轨的通知》(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2000]88号、苏价费[2000]167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校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收费标准仍按响水县物价局、响水县财政局、响水县教育局《关于江苏响水县第二中学学生住宿收费标准的通知》(响价费[2015]4号、响财综[2015]4号、响教财[2015]3号)规定标准执行,即按每生每学期300元标准收取。
二、本批复从201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执行期为1年,届时须报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重新核定。
三、你校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此复。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