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和不招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7-06-27 11:01:02   作者:   

 
为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和不招标有关事项,我办拟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和不招标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6月28日至7月4日,欢迎来人来函或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宝贵意见!
传真:86782006   邮箱734361022@qq.com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
和不招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会,工业经济区、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和《响水县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响政规发〔2016〕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适用邀请招标、不招标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规模标准以上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100万,设备货物超过50万元,服务项目超过30万元),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专业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项目;
    2.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7.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追加投资额低于原投资额10%,或投资总额低于100万元),原承包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8.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对规模以下工程项目,已经建立预选承包商库的,以合理价随机抽签确定中标人为主。
邀请招标、不招标情形除了参照规模以上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1.本系统或本单位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有3家或3家以上企业可供选择时,可使用邀请招标,只有1-2家时可不招标);
    2.对入库的供配电、消防、绿化等专业承包企业,因法定或客观原因,可供选择的企业较少时(有3家或以上企业可供选择时,应当使用随机抽签,不足3家时可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3.省、市主管部门有特殊行业要求;
4.其他特殊情形。
三、对工程检测问题,考虑到县内检测机构较少,跨区域检测不够方便。为保证工程检测顺利进行,县招标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调研检测价格市场行情,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最高限价。招标人和检测机构在最高限价内,通过谈判协商确定价格。
 
四、对拟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包括货物设备、服务类),除非时间特别紧急,应该上网公示3天以上,接受公开报名。在公开报名对象中,根据报价等因素,确定3家以上被邀请对象。
五、符合情形拟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该会同县招标办商量形成一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招标控制价或结算价,应该在代理机构编制、财政评审基础上,参照《响水县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响政规发〔2016〕1号)合理价下浮区间的上限下浮。对规模以上项目,可适当提高下浮率。具体下浮比例,由招标人会同县招标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商定,报县政府批准。
七、招标人不得故意肢解工程,规避公开招标。严格禁止先施工,后补办邀请招标相关手续。对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先行施工后补办邀请招标手续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须向县政府和县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原因,工程款结算时,在县规定下浮基础上,再下浮15个点以上。
    竣工决算,由审计部门审计确认。